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 江苏省教科规划办   审核人: 宋青   文章来源: 江苏省教科规划办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5-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以下简称省教育 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加快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更好发挥规划课 题促进和引领江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 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育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扎实开展教育实践研究、教育政策研究与教育理论研究,为高标准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支持和科研贡献。

第三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立项,突出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审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推广与转化工作,审议决定课题申报指南、评审规则、经费资助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 教育科学规划办)作为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实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 申报、评审、立项、 管理与结题鉴定工作;负责做好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培育、评选等具体工作;组织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与推广活动等。

第六条 各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相关人员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指导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配合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 和跟踪管理等。

第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课题评审专家库,纳入省教 育厅专家库统一管理,由来自省(市)相关教育部门(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部门的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人员组成。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类别与选题

第八条 课题类别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 战略性与政策性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含委托课题)”三类。

(一)战略性与政策性重大招标课题

课题聚焦高标准建设教育强省和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解决 关涉全局、聚焦中央关心、社会关注、人民关切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二)重点课题

围绕全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确定的研究领域,结合当前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设立的课题。

(三)专项课题(含委托课题)

为解决某一领域或某一类问题设置的课题。分为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自主设立的专项课题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单位)或省有关教育组织委托设立的专项课题。自主设立的专项课题主要围绕 战略需要、高峰培育、薄弱扶持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设立的课题;委托设立的专项课题根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在年度申报时动态设立。

战略性与政策性重大招标课题的相关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 科学规划战略性与政策性重大招标课题管理办法》,以下要求适用于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含委托课题)。

第九条 选题要求

(一)重点课题

重点课题根据江苏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中的“研究领域”自 主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 开发、推广为目的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 低水平重复。从拟立项的重点课题中择优遴选部分聚焦党和政府亟须解决的重点战略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急难愁盼”问题、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现实问题的课题给予支持。

(二)专项课题

自设专项课题参照江苏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中的“研究领 域” 、年度申报通知,依据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选题。

委托专项课题依据各委托单位的课题指南(选题)申报,申报名称须与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

第四章 申报与程序

第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申报制。

第十一条 申报人条件与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工作的研究人员;

(三)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能力;

(四)同一课题申报人不多于 2 人,核心组成员不多于 10 人;

(五)职称、年龄、 申报要求及范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的申报人;

(二)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课题;

(三)同一课题同时跨类别申报;

(四)已被立项高一级别或省同级别的同一课题的;

(五)省教科院直接负责规划课题管理的有关人员;

(六)所主持的课题因未完成被取消的,3 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学校人员按照 “申报人单位—县(市、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设区市教育科学 规划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程序申报;

(二)高校人员按“所在院、系—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处、高教所、社科处等)—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程序申报;

(三)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经所在部门和单位同意后,统一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申报;

(四)各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省级 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将公示后的课题申报名单加盖公章后寄送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遴选。评审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 据《江苏省教育厅评审比赛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厅机关纪委监督下从省教育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特聘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五条 同行专家评审。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方式, 由专家独立评审。评审专家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 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计划的合理性等因素,对课题进行客观、公正的独立评分。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专家申报本年度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或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确定。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汇总专家评分,根据总分值排序,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的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课题有异议的,可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联系方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六章 管理与要求

第十七条 管理方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管理,各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 委托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 开题要求。课题立项结果公布后,重点课题和自设专项课题开题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委托专项课题开题工作由委托单位组织。开题工作须于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开题,课题主持人须及时将修改后的 开题报告(含专家签字表)提交至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课题主持人须按照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一般于 课题立项次年进行。重点课题、自设专项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 办集中检查,委托专项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委托单位共同组织。课题主持人按照中期检查通知的要求,将《江苏省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中期报告》提交至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结果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网站公布。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 亮黄牌,主持人须于一个月内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交复检材 料,复检仍“不合格”的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中止该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结题要求。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组织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中期检查后,允许课题主持人提交课题结题申请。课题鉴定材料于规定时间内统一上传至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具体要求见《江苏省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

课题研究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逾期不再列入结题鉴定范围,不得结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或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的;

(二)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课题主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五)拒不参加中期检查的或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六)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 定仍未通过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主 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各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主持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涉及国家秘密、意识形态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涉及变更的事项只能申请一次,变更申请须在中期检查前完成,中期检查后不再接受变更申请。

第七章 培育与转化

第二十三条 实施精品课题培育。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每年在重点课题、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获得“优秀”等第的课题中遴选精品 课题,精品课题的项数占参与当年度中期检查课题项数的 5%左右。精品课题培育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团队全程精准指 导,组建联盟学校定期交流研讨,搭建高端成果发布平台,协同优秀学术期刊宣传推介,建立成果深度转化机制,促进高质量成果培育、产出和转化。

  第二十四条 创建课题研究成果培育与转化平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定期编制《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分别报送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分区域开展优秀科研成果交流推广活动;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网站设立课题“成果展示”专栏,及时宣传推送课题研究成果及课题研究优秀样例。

第八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属二类科研课题,原则上 省级不安排课题经费,可视课题的类型及成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鼓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研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仅限于该研究必需的出差、 调查、实验、资料费、会议、出版资助等,不得挪作他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定期结算。对挪用研究经费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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