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

作者: 江苏省教科规划办   审核人: 宋青   文章来源: 江苏省教科规划办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5-07-02

一、总则

(一)为规范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切实做好课题结题鉴定工作,提高课题研究的成果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工作要始终坚持价值取向、问题靶向和结果导向,突出课题成果的学术性、实践性与应用性特点,重在解决教育强省建设的真实问题,重在彰显支撑驱动引领学校或区域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重在倡导相关研究成果有效地转化为教育教学改革的行动方案、教育行政决策意见与相关政策文件等。

(三)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立足服务全省,可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转化。

二、成果要求

(四)课题成果的基本条件

1.所有课题在申请结题前均须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成果报告会,充分展示与发布重要研究成果,强化课题研究成果的辐射与推广效能。

 2.学术专著与论文的名称及内容须与课题名称及研究内容高度相关,学位论文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

 3.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须独家注明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五)重点课题成果具体要求

有经费资助的重点课题须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其中,高等院校系列主持人须在全国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其他系列主持人须在全国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由主持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1篇),或获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另须提供决策咨询报告1篇及以上。

无经费资助的重点课题,高等院校系列须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须在全国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由主持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1篇),其他系列须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由主持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1篇),或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获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

(六)专项课题成果具体要求

专项课题须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由主持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1篇)。委托专项课题还须完成委托单位对成果的相关要求。

(七)免于鉴定的条件

1.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同时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并已通过上述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的,可免于鉴定。

2.课题核心成果在研究周期内获全国(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省)教学成果奖、国家(省)哲社优秀成果奖等,且课题名称与奖项名称相一致,课题主持人在所获奖项成果持有人中排名前三的,可免于鉴定。

3.重点课题的主要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的;专项课题的主要成果被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的,可免于鉴定。

三、鉴定标准

(八)成果鉴定主要从科学性、规范性、创新性与应用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占每次鉴定总数的10%左右,其他等级不受比例限制。

四、鉴定专家

(九)鉴定专家从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

(十)鉴定专家须秉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审阅与评估结题鉴定材料,并对课题成果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主持或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的专家须回避。

五、鉴定程序

(十一)申请鉴定

省教科规划办每年组织两次课题集中结题鉴定活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研究周期内(最长不得超过5年,以立项日期为准),经中期检查合格后,根据结题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结题鉴定材料。

(十二)材料审核

各设区市教科规划办、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须根据课题鉴定的成果要求对申请结题的课题进行成果初审。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组,也需将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课题管理平台。

(十三)省级鉴定

省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课题成果材料进行集中鉴定,形成鉴定等级与相关意见。第一次鉴定未通过并仍在研究周期内的课题组可根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将终止课题;逾期不申请二次鉴定且未说明理由的,视同鉴定未通过,将终止课题。

(十四)结果公布

鉴定结果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省教科规划办网站公布。课题结题证书由省教科规划办向各设区市教科规划办、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寄发。

六、奖励与惩罚

(十五)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中获得“优秀”等级较多的设区市与高等院校可在次年年度课题申报时获得增加名额。

(十六)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课题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及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七、

(十七)省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结题鉴定工作。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十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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